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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检察:以司法救助能动履职,维护妇女权益 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2022-05-3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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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帮助,这笔救助金更加坚定了我对美好生活的希望。”近日,申请人陆某某收到了来自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送来的1万元司法救助金。


  该司法救助线索系我院干警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发现,遂立即启动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了解到:2007年,陆某某丈夫高某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发生争执后被杨某某故意伤害致死。高某某去世后,年仅31岁的陆某某未选择改嫁,而是决心独自一人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当年年龄最大子女不满10周岁)。陆某某靠种几亩薄地供养三个未成年子女上学、生活,日子过得十分艰难。后来随着扶贫工作的开展,在政府扶持下陆某某改建了新房、通过种养殖业增加收入;村委会不仅为陆某某及其子高某东申请了低保,还为陆某某安排了公益岗;子女也陆续成年、毕业、工作。本期望家庭情况有所好转,但受疫情影响,在外打工的子女所挣工资只能维持各自日常开销,虽为该村建档立卡脱贫户,但生活依旧困难。



  承办检察官认为,《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宁夏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四条不仅规定司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救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陆某某因丈夫高某某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导致一家失去重要劳动力,虽在法院调解下得到三万多元赔偿款,但案件的发生直接导致申请人全家生活陷入严重困难。另考虑到申请人系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以及申请人自强不息独自抚养教育三个子女的客观事实,结合高检院《关于新形势下继续做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及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地区妇女的司法救助工作,综合认定陆某某符合救助条件,最终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1万元。



  该案充分体现了我院在办理司法救助工作中变“等案上门”为“主动下沉”的主动救助理念及“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救助原则,是我市检察机关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伟大实践的一个缩影。2021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救助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68件87人,发放救助金101.07万元,用实际行动帮助涉案当事人走出生活困境。


  今后,我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纠纷矛盾的作用,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救助实效;同时提高农村地区涉案群众、农村地区困难妇女“贫困关注度”,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回头看”,评估救助效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优化提升多元救助帮扶效果,全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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